“初中女孩遭抢劫伤害不立案”,未成年不应是恶行的挡箭牌
近日,来自湖北孝感的邓女士在社交媒体发布长文,反映今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途中,遭人持刀暴力劫持两个小时,其间遭强奸威胁,被脱光衣服,身体多处被割伤。事发后,当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满14岁为由,对此事不予立案,基于同样的理由,加害者也不必负刑事责任。
众所周知,持刀抢劫、故意伤害等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权利,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,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死刑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等刑罚。尽管邓女士“强烈希望法律能对加害者给予适当处罚”,但《刑法》也明确规定,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。既然不负刑事责任,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,甚至不用担心被行政处罚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“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”,但“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”。现实中,对于一些无法无天的“小恶魔”来说,即便做了“伤天害理”的事情,也不外乎让家长赔点钱,至于所谓的“严加管教”,具体有哪些要求还不明了,谁又能保证“绝不重犯”?
从立法的初衷看,之所以要划定一个年龄上的“免责特区”,是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从生理和心理上缺乏认识和控制的基本能力,故而不能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和行政上的责任。事实上,除了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外,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仅对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等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;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。
但是,这种立法上的“宽容”,也潜藏着危害社会的极大隐忧。如今,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,未成年人的发育水平,早已超过了1977年立法时的“普遍水准”。翻看上述报道,抢劫邓女士女儿的男孩黄某,虽然是2004年9月生,还不满十四周岁,但抢劫时机的选择、伤害他人的凶狠程度,丝毫看不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“不足”。之前,甘肃省金昌市警方破获一起强奸案,犯罪嫌疑人竟然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,作案达30多起。如果这样极具社会危害性的恶行,因为年龄“占尽便宜”“肆无忌惮”,不必受到刑罚和行政处罚,付出与之相应的违法成本,就无异于对恶人的纵容、对无辜者的抛弃。
展望全球,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,一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改革风起云涌。美国、法国、日本、英国、墨西哥等国家纷纷采取立法措施,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出适当调整。法国刑法改革委员会经过调研后认为,12岁这个年龄是“最合适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”。在美国,科罗拉多等州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岁,堪萨斯等两个州划定为10岁。根据英国法律,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也是10岁。
他山之石可以攻玉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持续抬头,立法者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,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,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,别让未成年变成了罪恶的挡箭牌。(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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