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续释:第二、生即无生门)
【又问曰:既二种名相皆是妄识,经云何有独影像?有带质影像?答言:带质者,亦是独影。心缘方相是比量境,故不是现量,故今说别。以共眼识不共故,说别也。】
依法相宗之教义,将所缘之对境,依其性质,可类别为性境、独影境、带质境三种,下面分别解释如下:
一、性境:指真实之境,此境自守其性,并不随心,即指具有真实体性与作用,由实种子所生起之境,包括第八识之相分(种子、五根、器世间)、前五识及五俱(与前五识之任一者同时生起)意识之相分等。此境有三种不随心,即:
1、性不随,谓其能缘之见分通于善、不善、无记三性,所缘之相分境,唯无记性,不随能缘之性通于三性。
2、种不随,谓见分从自见分种生,相分从自相分种生,不随能缘之种子而生。
3、系不随,“系”指界地系,谓所缘境之界地不随能缘之心,如欲界系之五识、八识及五俱意识缘自界之五尘时,相分与能缘虽为欲界系,而所缘之五尘非随能缘而成欲界系。
二、独影境:“独”者,简别于本质;“影”为影像,即相分。谓依能缘之心之妄分别而变起之境,别无本质,仅为影像,如第六意识之妄分别变出之龟毛、兔角、空华等,全属幻影。此境有三种随心:即:
1、性随心,谓境与能缘之心同一性。
2、种随心,谓境与能缘之心由同一种子而生。
3、系随心,谓境与能缘之心同一界系。
三、带质境:“带质”即兼带本质。谓能缘之心缘所缘之境,其相分有所依之本质,而不得境之自相,此境系由心、境二者之力合成,居于性境与独影境之间,如第七识缘第八识见分之相分,及第六识追想过去之形像者。此境有三种通情本(“情”为能缘之见分,“本”,为本质),即:
1、性通情本,谓如第七识之见分缘第八之见分时,所变之相分无别种生,一半与本质同种生,一半与能缘之见分同种生,若从本质生者,为无覆无记性,若随能缘之见分生者,则为有覆无记性,其性不定。
2、界通情本,又称系通情本。谓此相分之界地通于本质与见分之界地系而不定。
3、种通情本,谓此相分之种子亦随本质与见分而不定。
今此文中论及的是三类境中的后二境。其中独影境即今文中所说之“独影像”,而带质境即今文中所说之“带质影像”。
通过上面的解释,我们可知道带质影像不同于独影像,独影像者,纯系第六意识妄想分别,不借外缘,其心中所起影像,犹如空华、龟毛、兔角,不带实质,所以第六识缘过去五识影像而起自心像,谓之“独影像”,因为过去五识影像,不带质故。第六识缘现前五识影像而起自心像,谓之带质影像。
迷人听闻上面关于“独行(意识)、不独行(意识)”的回答后,越加疑惑,故进一步问道:“既然过去现前二种名相,皆是妄识所现。何以经云有独影像与带质影像呢?”
此处意谓,独行意识是基于过去影像、或是虚无影像分别,即是独影像;而不独行意识与五识俱起,所缘乃现境,应当是带质影像啊,既是带质影像,应该是兼有实体的,不应该是纯虚妄的啊?
针对迷人的问题,智人回答道:“带质影像者亦是独影像。因为心缘(枕之)方相,是比量境故,不是现量故。今一分为二的来解释,不过是基于共眼识、不共眼识而言的,其中共眼识者,说名带质影像;不共眼识者,说名独影像。并不是说独影像是虚妄的,而带质影像是有实质的。尅实而言,总之心外无法,一切万法唯是一念无明心妄动而幻现,故带质影像者,实亦是独影像,皆由无明妄想分别而生。”
“比量”者,乃唯识所说三量(现量、比量、非量)中之第二量。“比”即比类推理、推论,谓以第六意识比类推理量度知有诸境,如远见烟,知彼有火;墙外见角,知有牛过。又推而广之,见生则知有死,见成则知有坏,即深一层的比类推理量度了。
比量又分为自比量与他比量,“自比量”是论者为自已获得正确的认识,用过往的经验观念而比类推理,此比类推理作用表示于心中;“他比量”是使他人获得正确的认识而比类推理,表示于语言。
【又问:分别何故不同?答曰:分别有显了、有忆持,二种不同。是故有托质影、有不托质影,分别不同故也。】
迷人又问:“为什么说是基于一分为二来解释,而有不同的呢?具体有何不同啊?”
智人答:“分别有显了、忆持二种不同,显了者是现量境,忆持者是比量境;显了者是带质影像,忆持者是独影像;是故有托质影,有不托质影之分别也。”
文义易见,故不再赘言。
【迷人又问曰:我唯见二种名相,汝智者见何法?答曰:智人唯见色法,不见名相。此简名竟。】
迷人接着问:“我唯见二种名相,汝智者见何法呢?”
智人答云:“智人唯见色法,不见名相。”
方便而言,“色法”有广、狭之分,其中广义之色,为一切物质存在之总称;而狭义之色,则专指眼根所取之对境。兹就广、狭二义分述如下:
一、色为物质存在之总称。即五蕴中之色蕴,五位中之色法(与心法相对)。
乃质碍(占有一定空间),且会变坏者。经论中对于色有诸种分法,据《俱舍论》卷一载,色包含五根(眼耳鼻舌身)、五境(色声香味触)、无表色等十一种。
唯识宗分色为五根、五境、法处所摄色等十一种。其中,法处所摄色是意识之对境,包括极略色、极迥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计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等。
于此诸色法中,又依其一一色法之性质可分为三类,即:1、可见有对色,2、不可见有对色,3、不可见无对色。其中:
1、可见有对色,指狭义之色,即是眼根所对之色尘、色境,可见有对。此又分为三种:
A、显色,谓青、黄、赤、白、云、烟、尘、雾、影、光、明、暗等十二种。
B、形色,谓长、短、方、圆、高、下、正、不正等八种。
C、表色,谓吾人行、住、坐、卧、取、舍、屈、伸等种种动作形态,显然可表示于外,而令人目见者。
盖此皆于五根、五境等色蕴中,特指眼根所取之境,故称为色。
2、不可见有对色,谓耳、鼻、舌、身四根,对声、香、味、触四尘,虽不可见而有对。
3、不可见无对色者,谓意根对法尘,既不可见,又复无对。
另尚有其他分类法,略述如下:
1、分为内色(五根)与外色(五境)。
2、分为细色(无表色,或指色界之色)与粗色(由极微所成之色,或指欲界之色)。
3、分为定果色(由定所生之色)与业果色(由业所造之色)。
二、色为眼根所取之对境。对于声、香等而言,色乃专指眼根所识别之对象,如青、黄等质碍之境,为五境之一,六境之一,十二处之一,十八界之一,又作色境、色处、色界。据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一载,色大别有三种,即上面“可见有对色”中所分别之显、形、表三色。
若尅实而言,一切“色法”亦皆缘起如幻,性本空寂,虽分别而实无分别。凡夫不如实知,执为实有,故于无分别之色法而妄生邪执分别耳。
通过上面这样简别辨析名相,我们就将名相解释清楚完毕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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